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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七里河法官执法致当事人受重伤 企业停产十余年损失谁负?

2022-02-28 11:03来源:未知 频道:企业新闻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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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七里河法官执法致当事人受重伤 企业停产十余年损失谁负?

图/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办公场地如今门可罗雀
   近日,接网民反映,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法警带上十几个社会闲散人员到一民营企业执法,在其过程中,其中“配合执法”的人员用三菱刮刀连捅企业法人几刀,造成重伤,致企业停产停工达9年之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上访多年,至今没有结果。
因质量问题不履约 双方协商待结果
   本网联系到当事人后,走访了当年企业管理人员和几名知情工人。当事人李中林系武都区马街镇上板桥村人,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据李中林介绍,2008年4月,他从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西夏公司)购买了价值234万(贰佰叁拾肆万)元的挖掘机等设备,之后公司陆续又给小松西夏公司支付了(198万多元)壹佰玖拾捌万元的设备款。2012年9月21日,小松西夏公司应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邀请派人对账,小松西夏公司律师、财务人员陈霞和李燕飞应邀进行了对账,经双方认真详细的逐笔核对,自2008年4月29日至2011年4月6日止,李中林共实交首付及按揭货款合计188.5万元。双方对付款核对数额相符,另外购买破碎机10万元的定金还没有计算在内。
   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购买的设备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出现许多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公司石料场生产作业。在此之间,李忠林多次要求小松西夏公司解决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待其所供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后支付剩余尾款。
图/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小松西夏公司双方认定的对账单
   起初,小松西夏公司还派人到石料场来过几次维修,但后来小松西夏公司不但不派人到场里来解决设备质量问题,反而提出无理要求,让李中林立即结清尾款。李中林讲,按照当时购买合同的双方约定,小松西夏公司已经违约在先,有权暂时中止付款,只要把设备质量问题解决了就付清尾款。此时,公司与中交二公局三公司成武CW15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材料(石料)采购合同,需要按时供货,生产任务和时间都耽误不起,既然买了小松西夏公司的生产设备,现在另行贷款买新设备也不现实。于是他打电话联系到小松西夏公司,请求他们派个人过来,看能否住在场里,一旦设备出现故障,维修也方便,但小松西夏公司一拖再拖,就是没有结果。
   2011年7月26日,李中林收到小松西夏公司的委托律师(苏清盛)函(发函时间是2011年7月25日),针对此函中存在的疑点他和所在公司及时作了回复,并希望小松西夏公司接到回复函后七日内安排人员与李中林共同协商解决双方的问题。对方称可以商量,正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确发生了一场不该发生的事。
执法程序存在违法 被强制执行形同黑社会
   据了解,2012年3月13日早上07:00时左右,工人刚上班,二十几位不明来历的人员来到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当时,在场的公司所有人员并不知道他们的来意,他们也未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和执法证明,强行将两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司机从驾驶室弄出来,说谁不下来,就收拾谁,并没收了在场工人和司机的手机,不让报警和老板联系。
图/七里河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时间为2012年4月6日
   据采石场现场管理负责人王恩明介绍,他当时正在电工房(变电房)里上班,听到外面有挖掘机和其他车辆的声音,出门一看,只见几辆小车和挖掘机从山上施工处向下面开来,他感到不对劲,上班时间挖掘机是不可能随意离开工地的,他急忙跑到路上准备将前面的车拦下。可是,车直接向他开来,为了安全和保护自己,他只好在车前面顺着路一边往后退,一边大声问,“你们咋把我们的挖掘机开走,有什么事等我们老板来在说。”就这样一直退到几十米远的采石场选料坪。随后几辆车上下来一伙人,一下扑向王恩明将其制服并戴上手铐强行推进车里,向山下开去。工人们因离山下远,手机又被这伙“执法人员”收了,无法报警和老板联系,眼睁睁看着“执法人员”一路人马浩浩荡荡开着六、七辆小车,将采石场的两台挖掘机强行弄走。
图/价值百多万的破碎分离机器如今锈迹斑斑
   既然是法院执法,当事人李中林难道不知道?李中林说,他从来就没有收到过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庭送给公司和他本人任何关于本案件的法律文书、甚至连口头说明都没有。让人感到不可理解的是,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时间为2012年4月6日,而七里河区法院的王文平庭长在2012年3月13日就急不可耐地到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强制执行”。试问王庭长是裁定法律文书出来后执行,还是先带上一帮社会闲杂人员如同黑社会般执行后,过段时间再出民事裁定法律文书? 
   据李中林讲,事发前,他一直都在武都,住址法院也是知道的,但法院工作人员到武都后是完全有条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却没有送达,而是事情弄大之后才补发法律文书,难道是先斩后奏?违规执法?这里面王庭长与小松西夏公司到底是个什么关系?而七里河区人民法庭王庭长一行人,不分青红皂白就命令采石场正在施工作业的挖掘机停工,将采石场负责人戴上手铐扣留在车里,然后,继续将采石场的一台挖掘机强行开上拖车拉走,至今不知去向,这种执法同黑社会性质有这么差别?
暴力执法致当事人受重伤 企业千万损失谁承担?
   据李中林人讲,2012年3月13日10:00时左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法警和带领十多个社会闲散人员,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究竟是执行公务还是“法、商、匪勾结”联合执法?他们来到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强行要求正在作业的两台挖掘机停止作业,并扣押了采石场所有工作人员的手机。采石场厂长王恩明见状想问明原委,却被法警带上手铐拘禁在车里。在如此“执法”者一行人开着车下山途中,被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巡山的工人王四斤看见后,电话通知李中林,他才知道此事。随后,李中林从家中开车前往采石场,这时,一台挖掘机已不知去向,另一台正在被运走的途中。
图/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明显诊断为“规则三角形状”伤口
   一位自称“王庭长”的人问清我的姓名后立即用手铐将我铐起来,几名随行和多位社会闲散人员将我控制住后,在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和执法文书、甚至连口头说明都没有的情况下控制我的人身自由,在我挣扎过程中法院随行人员中一人用随身携带的三菱刮刀向我的腹部猛刺,顿时鲜血直流,我疼得近乎昏迷,他们却不管不顾,连我手上的手铐都没取下,直接逃离现场,并将挖掘机强行拖走。

图/原采石场的工人住宿和变电房、蓄水池因停产而废弃
   赶来的采石场工人立即将我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抢救才得以保命,后经司法鉴定,属于重伤。同年5月,当地派出所给小松西夏公司及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预交医疗费用,双方均置之不理。
   “我被捅伤住院,采石场厂长无辜被拘,采石场无人管理,导致一名工人在作业中不幸身亡,被迫停产、造成巨大损失的采石场更是雪上加霜”。据当事人李中林讲。他被七里河区法院“执行公务”中随行人员用随身携带的三菱刮刀刺中腹部后,2012年4月13日18:00,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给开具的住院病历显示,李中林脐旁左上侧约3厘米处可见一步规则三角形状伤口,约1.5cmX2cm,伤口流血不止,探查发现与腹腔相通,腹部开放性锐器伤,大网膜破裂。而后,在法庭上是谁在包庇行凶者张益锋,逃避法律的制裁?轻描淡写的说只是用水果刀扎了一下,难道水果刀与三菱刮刀的伤一样吗?

图/住进医院的当事人手上还戴着法院的手铐和至今留下的伤痕
   事发后,李中林的法律顾问第一时间找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主管院长,主管院长告知律师,他不知道有人去武都执行案子,法律顾问拿出相关人员事发后留下的工作车号码交给主管院长后,主管院长说,这是他们法院的车。如果院长所说属实,他不知道也未批准去武都办案,那么出去办案的人员就是办“黑案”。李中林的委托律师也找过法院,而法院称,只要你李中林起诉法院能赢,他们就行政赔偿。
   据当事人公司提供的一份2012年4月到8月停产期间的报告显示,仅仅几个月损失费用就达399万多元。因这件事造成公司人员离开,采石场停产,不能按时给原来签订的购料单位提供石料,加之李中林本人的伤势一直发炎,疼痛,吃药,无法经营公司,停产至今达9年之久,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几千万元,这么大的损失究竟该谁来承担?
   据了解,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一千多万元,每年上缴税收30万元,仅建采石场833.1万多元,除银行贷款外,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李中林的采石场不仅解决了当地一部分村民就业,还尽其所能做社会公益,服务地方,被当地人称为“大善人”。他投资600多万元治理荒山荒坡,为村民建饮水工程,治理山上滑坡修建防洪沟渠。5.12地震为马街镇蒿坪村提供4千多立方平价石材,蒋家山村提供平价石块3千多立方建房石材,为马街镇捐款3万元,就是这样一个村民心目中的良心企业家,却因法院为另一家企业裁定“执行”给搞垮了。现在李中林最感到无可奈何的是自己受伤的伤口时常发炎,一年四季吃药不断,根本无法经营原来的公司,只能停产。同时,他随时面临着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和外债因无法偿还而被起诉,为这事,他上访多年,至今没有结果。  
   对李中林的遭遇,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本网也将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
   1、“国家赔偿”中有个程序叫“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意思是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包括执行错误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受损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20228/19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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